《文史哲》
文史常识 明代官制
明代官制,撤销三省制,实行六部独立。废除宰相制,采用殿阁大学士顾问制,并创设内阁。改元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。
中央政府设三师(太师、太傅、太保)、少师(少师、少傅、少保),由殿阁大学士(阁老)组成内阁,大学士下设侍读、侍讲学士(洪武十三年废止中书省,侍读、诗讲学士兼务各部侍郎职)。殿阁大学即翰林院。除内阁,还设有都察院、六部、五寺、三监、三司、二府、六科给事中、宦官十二监、大都督府(即五府都督府)。都察院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。
地方政府设有:
总督(巡抚),之下设都指挥司(都司),掌军政;承宣布政使司,为省长官府(藩司),掌民政;提刑按察使(监司),掌刑狱。
府,上府二十万石以上,中府二十万石以下,下府十万石以下。
州,直隶州与府同格,府属州与县同格。
县,上县十万石以下,中县六万石以下,下县三万石以下。
责任编辑:吴 燕
统 筹 :张长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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