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文史哲》
也谈“假税”在汉代财政收入中的比重
也谈“假税”在汉代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郭开农《文史哲》一九八二年第五期,刊载了赵俪生先生《试论两汉的土地所有制和社会经济结构》一文,读后受益匪浅,颇有启发。但对于文中“国家赋税(田租、口赋)总收入跟国家租佃土地上的假税总收入的比例是一比二(强)”的说法,不敢苟同。本文拟就这个问题,谈点初浅认识,以向赵俪生先生请教。不可否认,汉代的“公田”,即国有土地,一度是比较多的。从文献材料来看,自西汉中期以后,有关“假民公田”的诏令不少。当时,封建国家凭借这“公田”上的“假税”,确实也扩充了税源,增加了国库收入。所以,当文学们提出“罢公田”的主张时,桑弘羊坚决反对,认为这是绝其源、杜其流,使上下蒙受困乏的下策①。但是,汉代的“假税”是否“庞大”到国家其他赋税总收入的二倍?这是关系到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形态,究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导,抑或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导的重大问题。因此,很有继续探讨的必要。,《太平御览》卷627引桓谭《新论》说:“汉宣以来,百姓赋敛,一岁为四十余万!万,吏奉用其半,余二十万万,藏于都内,为禁钱。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八十三万万,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。”依照赵俪生先生的意见,要推测“假税”与“田租、口赋”的比重,当从桓谭《新论》这一材料上去“下功夫”,这个论断本身没有错,因为它指出了新的探讨途径,对深入研究“假税”是有好处的。但问题的关键是,在对这条材料的理解上却产生了歧异。赵先生说:“宣帝时,‘田租,口赋’总收入的数据是;C余万万钱,‘少府所领园池作务’总收入的数据是83万万钱”。很显然,在这里他是把“百姓赋敛”解释为“田铂、口赋o·两项,而将“少府所领园池作务”,则统统归之为“假税”一项,才得出了“田租,口赋”与“假税”的比例是一比二强的结论,从而引申出“汉代国有土地的数量,是非常庞大的”断想。这样解释桓谭《新论》的材料,未免考虑欠周。首先,“少府所领园池作务”总收入的八十三万万钱,不能仅仅看成是“国家租佃土地上假税的总收入”,还当包括“作务”,即宫府手工业,乃至“市片租税”等其他末业税的收入。实际上,恐怕连“水衡”、“大农”等部门掌管的部分收入都囊括在内,才有可能形成这样庞大的数字。从一些史迹来看,除“作务”之入以外,当时有些与“公田”租佃无关的税收,也届少府掌管。如王莽始建国二年下令;“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!税之”②,便是例证;人民到名山大泽进行捕渔,采摘、刈取,只是根据其所得的数量向少府纳税,从广义上说,尽管也可称之为“假税”的一种,然而,它与垦辟“公田”,或“公田”租佃毫无关系。所以,将少府所领的八十三万万钱,都视作“租佃”土地上的“假税”,是不符合史实的。这方面,只要细察少府的属官及其职掌,便可得到说明,无需赘述。其次,“百姓赋敛,一岁为四十余万万”,也不能如赵先生那样视为“田租、口赋”的总收入数。在我们看来,这“四十余万万”当指中央大司农实际掌握的“赋敛”数据;同时,它不仅仅包括了“田租。口赋”这两项的收入,“算赋”之入也当包括在内。大家熟知,在西汉,除“口赋”之外,“算赋”也是按丁口征收的法定常制赋目之一。凡成年男女都得交纳算赋,赋额为一百二十钱。如据卫宏《汉旧仪》门:“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山赋钱,人百二十为一算,以供车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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